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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鱼苗功德,放生鱼籽,功德无量

放生鱼苗功德,放生鱼籽,功德无量

5、我在网上,看到有位网友买鱼放生后,发现鱼盆里残留了些鱼籽,就在鱼盆里放了些水,想看看是否真能孵出小鱼来,没想到几天后,居然真的出现了几条小鱼,可见,古人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6、施愚山先生(清初著名诗人,蒲松龄的老师)说:鱼已死了,将鱼籽轻轻取出,勿损坏,勿着盐,分摊在稻草上面,等他水迹稍干一些,浅浅地埋在水边的泥沙下,以免别的鱼来吃,自然可以活命了,但埋藏的地方,切不可离水的,倘在冬冷春寒时,用干燥的泥块捣成粉,将鱼籽拌裹了,晒暖了,好好收藏起来,积到阴历四月十五以后,撒在河摊水草间,没有不活的。其他月份,随时可放,也更便当了。

7、鱼籽确实有生命,它不幸轮回这么一个身相,还是一个神识,它有灵性,也有佛性。它有难时你救它,你有难时天救你,天道好还。只要碰到煮鱼或路过水产摊位,将别人丢弃的鱼子投到水里,就保全无数生命,功德无量!当然了,把母鱼一起救下来最好!保她们母子平安,听闻佛法,回归自然!视一切众生为自己亲人,我们学佛人是有轮回观和平等观。如果母亲已经被宰杀,帮他保护好孩子我们也是愿意去做的。

8、《地藏经》上讲,光目女的母亲,因为在世时喜欢吃鱼籽:“我母所习,唯好食啖鱼鳖之属,所食鱼鳖,多食其子,或炒或煮,恣情食啖,计其命数,千万复倍。”所以死后,堕在恶趣,“受极大苦。”可怕啊!

9、上面善恶对比明显,果报惊人啊。

10、您所看到的,也正是别人所需要的!

二、乌龟什么日子放生好

1、被告人黄某、瞿某夫妻二人在2015年4月13日下午18时许,在明知其时是禁渔期的情况下,驾驶自备渔船到涪陵区剪刀峡长江水域放置了3副长8米的虾笼捕鱼虾。次日下午6时许,二人捕获鲫鱼1尾、黄辣丁2尾。二人将虾笼再次放回江中时,被在此巡逻的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涪陵派出所民警和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查获。经测量,黄某、瞿某使用了网目尺寸为5厘米的非法捕捞工具。

2、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4月8日16时许,在禁渔区、禁渔期间,驾驶一艘生活船开至涪陵区八角亭长江干线水域,将一副虾笼(长12米)放进江中。次日下午15时,李某收获虾笼,捕获虾子6尾。当其再次将虾笼放入江中时,被航运民警现场抓获。李某也使用了网目尺寸为5厘米的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

3、共同放生12000余尾鱼苗

4、10月11日,涪陵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3人起诉到区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3名被告人主动提出在长江水域施放12000余尾鱼苗,来弥补自己的过失。

5、10月23日一早,3名被告人将从长寿湖购买回来的12000余尾鱼苗运送到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涪陵派出所的趸船外,在法院法官以及航运民警的监督下,将其投放到长江中。“今后我再也不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了,一定要遵守禁渔期相关规定,保护好生态环境。”被告人黄某一边将鱼苗放生,一边后悔地说。

6、在当天的庭审中,法官李信梅称,鉴于3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主动购买12000余尾鱼苗到长江流域增殖放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官当庭宣判,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没收扣押作案工具。记者何芳

7、10月23日,涪陵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举行开庭审理,两起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3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到长江水域投放12000余尾鱼苗,来弥补其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法庭对3名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罚。

8、6月26日,省长郝鹏前往刚察县,调研青海湖及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他强调,要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确保青海湖生态环境持续好转、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他指出,《湟鱼洄游季探秘青海湖》节目的播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影响广泛,意义重大。

9、当日上午,郝鹏来到青海湖西岸,实地查看青海湖水质,详细询问青海湖及周边环境保护工作,认真了解鸟类栖息繁殖等生物多样性情况。现场工作人员告诉省长,经过多年来的综合治理,青海湖水面持续扩大,湟鱼资源量逐年回升,鸟类数量大幅增加。郝鹏对此非常高兴。他说,要进一步实施好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湿地保护与恢复、水土保持等工程,持续改善青海湖水体质量,扩大周边湿地面积,保护好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生存、繁衍地的环境,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

10、正是湟鱼洄游产卵的季节,在刚察县的沙柳河里,成群结队的产卵鱼在河口地带集结,然后逆流而上,向着它们世世代代的产卵地进发。郝鹏一行亲手把一盆盆人工繁育的一龄湟鱼鱼苗放生到河水中。他指出,青海湖湟鱼是青海湖复合生态共生体系中的纽带和食物链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加大青海湖补给河流的河道治理,进一步疏通湟鱼洄游的天然通道,改善湟鱼生存和繁殖条件,维护青海湖湟鱼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持高原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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