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生要贴近水面放流,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确保放生效果。要简化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程序和现场布置,及时做好放流活动时塑料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工作,维护好放生(增殖放流)水域和周边环境。
四、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各级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建立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协调配合机制。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业务指导,推动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活动规范开展;要加强对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水域的渔政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好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要自觉接受渔业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做好放生(增殖放流)宣传引导
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宗教界在宣传引导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可以通过设置展板、多媒体演示、现场水生生物标本和实物展示,发放科普宣传手册,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讲解等多种形式,普及放生(增殖放流)知识,倡导依法放生、科学放生、合理放生理念,同时,可以依据宗教教义做出适应时代精神的阐释,引导信众慈悲护生、合理放生,进一步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社会影响。
六、加强放生(增殖放流)知识培训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工作的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宗教界寺观宣传栏、内部资料、佛事活动、讲经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专题培训,制定专门面向宗教界的培训材料,使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众全面了解和掌握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进一步提高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规范性和科学合理性。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原标题: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发文规范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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