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开始放生到现在,大约三年多了。放生三年多来,我本身发生了很多变化,尤其是面貌和命运,都有了一定的改变。下面和大家简单的说一说我的放生感受及心得。
冬天可以放生吗我是从2008年3月5日开始放生的。从那以后,每逢佛菩萨圣诞或者星期礼拜有空就去放生。从开始的三块五块,解救一条两条的小鱼一直到后来几百上千元解救成千上万物命。放生已经成了我生活的一部分,每次放生我感觉可高兴了,因为我不但救了这么多生命,而且无形中提升了自己的修行层次,在往生西方的路上更前进了一步。并且在放生中,确实也有一些感应。
人工鹌鹑放生记得有一次,我去公园湖里去放生鳝鱼。当我正把一条条金黄的鳝鱼放入到水里时,湖面上突然跃出一条大红鲤鱼,那条大红鲤鱼足足有一尺多长。好像是对我放生他们同类表示欢迎吧!还有一次,去河沿菜市,准备买只甲鱼放生。当时有两只甲鱼,不在一个盆子里,相隔大约三四米。据卖甲鱼的说是一公一母。当时,我带的钱仅够买一只的,我就想还是买这只母的吧。
中华龟放生能活么正当我准备掏钱时,远处那只公甲鱼玩命的从盆子里窜了出来,朝我爬了过来。当时我一看得了,两只甲鱼我都要了,回头给送钱来。一切众生皆有灵性,所以救一物放生一物,功德无量。我们这一生之中,不可能遇见救人一命的大事。但是,我们每天都会遇见被宰杀蒸煮的小动物。如果我们不去宰杀他们反而去解救放生他们,你说被解救的小动物能不感激我们吗?冥冥之中佛菩萨能不保佑赞赏我们吗?
初一十五放生鱼的福报几点放生好
在每次的放生中,我都感觉到特别的高兴,当看到一盆盆濒临死亡的鱼儿被我救活时,心里特别的激动,一股慈悲心不禁油然而生。通过鱼儿对生的渴望,愈加感觉到生命的珍贵和人生的无常。每次放生时,我都给放生的动物念三皈依,然后念阿弥陀佛佛号,最后把放生功德回向给法界众生,愿他们离苦得乐,早日往生西方极乐世界。因为作为我们凡夫俗子,生活在五浊恶世之中,很难把握自己。
放生文疏的样本我们也没有把握今生一定能够往生西方极乐世界。所以我们只有默默的去放生、行善、积德、念佛才能不断积累自己的功德,增加自己往生的资粮。否则又怎能往生呢?即便是今生没有往生,但是我们今生今世放生的数以万计的生命之中,将来必有往生之一。如果他们往生后,肯定不会抛下救命恩人不管的。肯定会救我们脱离世间苦海的。
通过这几年的放生,我本身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是相貌气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以前我的相貌过于消瘦,整个人过于消沉。而且脸是长型的,几年放生后,脸型变成了方型的了,而且口角丰颐了,身体强壮了,甚至眼下长出了所谓的阴鸷纹。整个人感觉神清气爽了,浑身有使不完的劲。
再就是几年的放生,我的工资和奖金都比以前翻了一番。从以前的负债累累到现在有房有车,怎能不感激佛菩萨对我的恩典呢?放生使我们一家其乐融融,幸福美满。通过放生培养了妻子和儿子的慈悲心,让他们学会了爱护生命和健康。学会了宽容和理解。愿大家都行动起来一起去放生吧!去解救那些生死边缘的众生吧!
整治随意放生不能限于事后惩罚盲目放生不仅不是善行,反而是杀生。有必要按照各地生态情况分出不同区域,分级建立起不同强度的,包括事先预防或批准、事中制止、事后全面追责的全方位制度体系。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其中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传统上的放生实为内心慈悲的不经意外现。而当下的“放生者”,多数时候有着功利之心,诸如为了家人疾病得以康复、求官求财等等,听信了所谓“大师”的蛊惑。
按照“大师”的说法,放生得“足量”,才能体现“心诚”,有需求就有市场,这就形成了一整套产业链。今年4月央视就曾揭露出因放生滋生出的候鸟捕猎地下产业链条。其实,相关灰色行当早就大行其道。
这种强求来的放生,同时还很可能因为破坏生态,给动植物造成毁灭性灾难。可见,盲目放生不仅不是善行,反而是对社会有害无益的杀生,须得到法律应有的规束。
本次草案规定,乱放生若是造成损害,则须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不说,本次修改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法律重申作用,但单就这项修改而言,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并无实质创新。即便在目前法律体系中,只要有人放生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追究其相应责任。须指出,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放生者将来或将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作为特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既然要修改,就有必要解决其他法律尚未解决、无法解决的问题,同时进行自我完善。整治随意放生不能限于后果已然产生后的事后惩罚,对此,当前法律确实存在空白。
如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可是,对于何为“违反本法”却并没有具体规定。有必要将乱放生行为纳入该条的调整范围。
此外,在相关重点区域放生,就应当采取严格前置审批程序;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放生,就应视为破坏行为,将受到惩罚;若是产生严重后果,则应承担更严厉惩罚;为违法放生提供帮助的则须认定为共同违法。
当然,整治乱放生也无须无限极端化,并非所有区域都需要比照重点区域保护。因此,有必要按照各地生态情况区分出不同区域,分级建立起不同强度的,包括事先预防或批准、事中制止、事后全面追责的全方位制度体系。如此才是法律修改的应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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